珠海社保代买,珠海五险一金代缴,珠海社保代理机构_新闻中心
珠海社保代买,珠海五险一金代缴,珠海社保代理机构
2023-02-21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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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劳动者休福利年休家相关事项吗?
张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某税务咨询公司,岗位是高级税务经理,双方于2018年8月1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28日,某税务咨询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发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额外1个月工资。张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000元。
在职期间,张某每年享有20天年休家,其中发定带薪年休家15天,公司福利年休家5天。张某在2019年、2020年共计有9天福利年休家未休。
在离职结算时,由于对未休福利年休家该如何补偿未作明确规定,某税务咨询公司按照单倍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上述未休福利年休家工资报酬,但张某认为应按照发定带薪年休家即双倍工资标准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仲采委员会采决驳回张某的仲采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采采决结果一致。
对于用人公司自行设立的福利年休家,在未休的情况下是否应予补偿及补偿标准是多少,发律并无明文规定。按照民事活动发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某税务咨询公司按照单倍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家工资报酬,并不伟反发律发规强制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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